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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政府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城市更新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任政规字〔20229

任丘市人民政府

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城市更新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任丘市城市更新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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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城市更新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推动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面貌,利用三年时间完成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提升任务,维护城中村被征收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任丘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安置。

二、土地及房屋补偿的认定

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有异议的,书面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属办事处调查、认定。

(一)宅基地补偿面积认定

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金博宝188app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精神,村民宅基地符合规划用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无争议,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确认宅基地补偿面积。

1.20091231日前,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补偿。

2.201011日至今,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实际占地面积低于或等于现行河北省规定单处宅基地面积限额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认定补偿面积,实际占地面积高于现行河北省规定单处宅基地面积限额的,按现行河北省规定单处宅基地面积限额确认土地补偿面积,多出的土地不予认定。符合宅基地分户政策的,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按分户处理认定。村民无合法手续占用地类为非建设用地建房的,按照任丘市人民政府《金博宝188app给予被拆迁户宅基地权益补贴的意见》(任政发〔201811号)文件认定。

3.村民建房时间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予以认定。

(二)占地户具备部分用地材料,因历史原因致使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程序与档案资料或证件有瑕疵,无其它不予补偿情况存在的,参照同类合法用地予以补偿。

三)合法使用土地在先,规划红线确定在后,且政府对红线内部分未支付过征收补偿,但因继承等原因办理过户手续时,不动产部门在登记的面积内扣除的红线内部分应给予补偿。

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为缩短被征收人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选择优质房源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方式,政府不再集中建设回迁房。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土地由被搬迁户依据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面积和金额,按照“一全两自”原则选购商品房。“一全”:选房范围是任丘全域内所有经依法供地、依法审批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不含二手房)。“两自”:一是自主选择楼盘、楼层、户型、面积、套数等;二是自主与选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谈购房价格,经拆迁实施单位与拆迁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补偿安置合同》,补偿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拆迁户与开发项目公司进一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并经主管部门备案。

(一)住宅征收补偿安置

涉及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价值,与搬迁费和过渡补偿费一次性付清。

所涉及征收土地采取产权置换补偿方式,土地按照认定的补偿面积乘以同期商品房销售中线价格核算确定土地补偿金额。拆迁户依据核算出的土地补偿金额自行选择新建商品房,购房价款达到土地补偿金额的90%以上(包括本数)认定为完成安置,土地补偿金额和购房价款不一致的互找差额。由拆迁实施单位使用专用账户分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拆迁户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前期协议》,约定选房限定期限为三个月明确其他权利义务

(二)选择商品房安置但购房价款不足土地补偿金额90%的,土地补偿金额减去购房价款剩余金额降低10%作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向拆迁户支付。

(三)拆迁户不愿选择商品房安置的,按照认定的补偿面积乘以拆迁改造区域土地市场评估单平米价格核算确定土地补偿金额,一次性货币补偿支付。

(四)村民沿街宅基地用于商业门市的,一律按照本办法宅基地标准认定补偿。

(五)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费和过渡补偿费。搬迁费标准按拆除房屋认定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过渡补偿费标准:按认定的宅基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算。选择商品房安置的统一给予12个月过渡补偿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不享受过渡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任丘市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任政字〔202147)执行。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被征收房屋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有线网络通讯、空调、热水器等迁移安装费,按现行市场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五、拆迁奖励

(一)车位补贴。对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具备拆除条件的,在选购车位时,处宅基地按照认定面积每平方米215元奖励车位补贴。

(二)助迁费。被拆迁的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的评估价格计算助迁费用,具体助迁费用标准为:一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地上物评估款5%的助迁费;二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在规定的时间腾空房屋并具备拆除条件的,给予地上物评估款5%的助迁费。

六、被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房屋土地的权属证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注销。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征收工作费用

项目启动前,由市政府成立项目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八、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本办法施行后,任丘市有关城市更新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十、国有土地上居民住宅补偿安置参照此办法执行,商品住宅小区的楼房补偿安置另行制定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任丘市城市更新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