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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科技创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03/10

任政规字〔20221

任丘市人民政府


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科技创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任丘市科技创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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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科技创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任丘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设立任丘市科技创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了确保市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专项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所发生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预算安排,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管理。确定协作银行后,市财政局将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可以在协作银行建立市风险补偿资金专用帐户。

第四条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协作银行及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预算安排及拨付,负责将资金拨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市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与协作银行签订协议;拟定贷款项目评审标准;发布项目单位申报指南;审议授信贷款支持项目、批准项目贷款金额、项目代偿及核销批准;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六条市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引导协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项目贷款。

第七条协作银行在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放大(3)倍以上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协作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

第八条市风险补偿资金对所贷项目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损失的70%。协作银行承担不低于30%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知识产权和资产的抵(质)押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支持对象

第九条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项目,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强,拥有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四)项目总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第十条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项目符合第九条要求外,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地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负债率不高于55%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在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外,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

(三)“双软企业”,即经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

(四)正在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第五章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每年根据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发布贷款项目的申报指南,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按具体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通过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初审的项目推荐至协作银行,由协作银行对申报企业的财务风险等进行独立评估。

第十五条经协作银行评估合格的项目,推荐至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提出项目贷款安排建议,由协作银行发放贷款。贷款额度有结余,可结转次年用于新的贷款项目。

第十七条经审核批准的贷款项目,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协作银行根据对应的贷款产品决定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以资产和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抵(质)押。

(进行抵(质)押,也可改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经批准贷款的项目,协作银行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在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管理与代偿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协作银行负责对已贷款企业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及时掌握贷款企业的研发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变动情况、贷款到期偿还能力。发现问题,要求贷款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贷款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合并重组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和协作银行。贷款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和协作银行应代表债权方参与企业债务重组。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贷款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协作银行为主,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协助,有权提前追讨项目贷款企业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企业应向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协作银行汇报企业贷款的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情况及还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贷款企业因自身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协作银行向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提出代偿申请,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核实情况后,给予批准。贷款的本息损失按第八条规定由协作银行、市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承担。

发生代偿的企业,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和协作银行记录其贷款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代偿的企业,应将其抵(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收入按照第八条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贷款企业因自身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时,协作银行应首先对贷款企业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受偿,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时,应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协作银行行使担保物权和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仍无法补偿损失时,才可以向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提出代偿申请。

第七章贷款终结与贷款逾期处理

第二十六条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协作银行应将企业贷款偿还情况书面通知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贷款企业。

第二十七条贷款企业提前或按时还贷的,协作银行应在还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应及时办理贷款终结手续。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协作银行应在贷款逾期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和协作银行应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逾期原因,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任丘市科技创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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