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2022/03/10
任政规字〔2022〕2号
任丘市人民政府
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任丘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6日
任丘市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为激发全市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积极性和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树一批主业突出、带动明显、成长性好、具有竞争优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打造一批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有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扩量升级、提质增效,根据《沧州市2020年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沧制强市办〔2020〕26号)和《任丘市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任字〔2019〕14 号),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突出靶向培育。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和以省、市重点工业项目为重点,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培育库,靶向培育,强化跟踪服务、要素协调保障,入库企业名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确保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及时入统。(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包联帮扶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包联帮扶工作专班,对拟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包联帮扶,每家企业分别明确一名包联领导和一名具体包联责任人,强化跟踪服务、要素保障,帮企业纾危解困,督促指导拟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成长壮大、及时入统。(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行挂牌培育。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重点培育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拟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积极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对重点培育企业遇到的土地问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安排专人盯办、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提档升级。支持拟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优先申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支持在技术装备更新、高端材料和新材料采用、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等方面进行改善改造,提质增效。对涉及军民融合产业的拟培育新增工业企业,在军民结合产业化、军民结合园区、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研发机构和其他军民结合项目上给予支持。在基础设施、平台系统、业务应用、设备产品、制造能力(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企业上云。(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服务支撑。搭建产融对接平台,定期向各金融机构推荐本地拟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名单,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为重点培育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需求。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现场咨询诊断,向企业提供“找资金、找服务、找机构、找需求、找专家、找活动、找政策、找技术、找产品”等针对性、特色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入统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协调相关部门为申报入统企业提供专项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培育企业统计、财会、税务人员培训,提升企业财税、统计工作能力。加强对拟培育新增工业企业入库资料的审核指导,确保入库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依法依规做好入统工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市税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考核奖励。建立月度通报、年度考核奖励机制,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实行月度通报。将“净增规上企业数量、新投产入统企业及规下升规上企业”纳入综合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新增入统规模企业的奖励力度,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所在乡镇和企业5万元奖励。其中,每新增一家规上企业奖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2万元,奖励新增入统企业3万元。为保障新增规上企业的发展质量,奖励资金在入统后第二年予以兑现,退出规上序列不予奖励。为简化申报流程,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奖励名单由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及统计部门提供,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该项工作专项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此暂行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0年新增规上企业奖励适用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