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政府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7/13
任丘市人民政府
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任丘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任丘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目标及措施
(一)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集约高效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工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措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供水行业加强节水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三、用水计划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超过计划的,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
(三)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用水总量指标、计划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照不高于用水定额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四)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
(五)计划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计划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的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七)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用水单位管理工作,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供水情况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用水情况。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逐步将用水管控平台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平台对接。
(八)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四、节约用水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艺节水、工程节水,因地制宜推广节水技术措施;推动实施规模畜禽养殖场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型养殖方式,采用节水型技术和工艺。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三)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用水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
对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四)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降低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漏损率的,漏损水量不得计入供水企业合理损耗水量。
(五)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约用水。
城管部门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器具,采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树立生态节水理念,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不得利用地下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观。
(六)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宾馆、文化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完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节水产品,配备完善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
(七)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洗涤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配备完善的节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八)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社区公共用水场所节水器具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推动城乡居民家庭节水,鼓励养成节水型生活方式,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创建绿色节水家庭。
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生活用水设施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计量收费。
五、非常规水源利用
(一)要支持节水设施技术改造和节水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鼓励利用雨水、微咸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二)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以及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未充分利用的,应当相应核减其取水许可量。
市政用水、企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三)用水单位使用再生水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
(四)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建筑面积达到规定规模的宾馆、办公楼、住宅小区、学校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坑塘等蓄水工程,实施雨洪水拦蓄,增加有效供水水源。
六、监督检查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违反本办法的要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任丘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