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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09/28

任丘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供给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金博宝188app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35号)、《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丘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委市政府为激励在全市范围内涌现的质量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而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包括“组织奖”“个人奖”。“组织奖”是奖励质量管理业绩显著,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城乡建设、政府服务等领域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是奖励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和认定标准及程序开展,经情况核实、综合比选,市政府认定后产生。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项有效期四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组织奖”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个,“个人奖”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个,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名单,组织行业专家全面考察核实有关创新驱动、品牌引领、系统管理、价值创造和社会责任等情况,组织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依法在任丘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文化创新创造、教育质量提升、健康服务优化、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事故;

二、鼓励企业进行质量创新,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的单位,可优先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认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质量评价方法制定。组织奖主要认定内容: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在质量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具有推广价值的单位可优先获奖。个人奖主要认定内容: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通知。由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可通过市级主要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任丘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由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评价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核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呈报认定。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初选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认定。

第十五条 公示表扬。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报请市政府予以表扬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十七条 获奖的组织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现行有效《任丘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若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认定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认定工作的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执行;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任丘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任政字〔201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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