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2022/10/18
任政规字〔2022〕6号
任丘市人民政府
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任丘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任丘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我市农业保险工作,更好服务“三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9号)、《金博宝188app印发<金博宝188app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7]41号)、《河北省财政厅金博宝188app印发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费率的通知》(冀财金[2021]27号)、《河北省财政厅金博宝188app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金[2021]34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金博宝188app印发<河北省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财金[2021]41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金博宝188app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业务和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金[2021]4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包括中央、省级、县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本办法所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投保标的、补贴政策及收费标准
(四)农业保险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1.种植业:小麦、玉米。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3.设施农业(蔬菜):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塑料中小棚。
4.森林:公益林和商品林。
(五)上级(财政)对我市的保费补贴标准:
1.种植业。2022年,我市作为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县市开展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工作。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政府补贴35%,农户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市本级财政代农户承担其应缴部分的90%,剩余10%部分由农户自行缴纳。鼓励支持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为农户投保。其中小麦单位保额950元/亩,费率3.68%,每亩总保费35元;玉米单位保额800元/亩,费率5.63%,每亩总保费45元。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补贴25%,市本级财政补贴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能繁母猪单位保额1500元,费率5.8%,单位保费87元/头,市本级财政补贴5%,即4.35元/头。奶牛单位保额8500元,费率6.8%,单位保费578元/头,市本级财政补贴5%,即28.9元/头。
育肥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市本级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育肥猪单位保费800元,费率4.8%,单位保费38.4元/头,市本级财政补贴15%,即5.76元/头。
3.设施农业(蔬菜)。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塑料中小棚,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补贴55%,市本级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30%。日光温室保额20000元/亩,费率4.7%,单位保费940元/亩,市本级财政补贴15%,即141元/亩;塑料大棚保额10000元/亩,费率4.7%,单位保费470元/亩,市本级财政补贴15%,即70.5元/亩;塑料中小棚保额5000元,费率4.7%,单位保费235元/亩,市本级财政补贴15%,即35.25元/亩。
4.森林险。公益林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市本级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公益林单位保费600元/亩,费率2.5‰,单位保费1.5元/亩,市本级财政补贴15%,即0.23元/亩。商品林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本级财政补贴2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商品林单位保费800元/亩,费率2.5‰,单位保费2元/亩,市本级财政补贴25%,即0.5元/亩。
(六)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内涝、风灾、雹灾、旱灾、重大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按约定进行赔偿。
三、投保程序
(七)种植业的投保程序
经办机构要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承保。对耕地已经确权颁证的,要在投保清单中注明土地确权编码信息;无法取得土地确权数据的,由村委会协助确认投保数量。投保清单要求农户本人签字,严禁代签。严禁虚增、虚构标的投保,严禁重复投保。
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投保面积,要将土地确权面积、粮食补贴面积作为重要参考对照依据,对超面积的异常数据,要及时启动再核实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投标数量真实、准确。
经办机构要加强验标管理,单一农户或农业经营组织投保面积60亩(含)以上的,要以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数量为基础,通过实地验标确定投保数量;对无法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的流转农户,由村委会协助确认流转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要按照不低于投保户数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验标的,并将验标影像等资料上传业务系统,作为核保要件,留存备查。
1.农户的投保程序:
每村指定两名村干部作为农业保险协保员(以下简称协保员),经办机构在协保员和乡镇包村干部的帮助下统计各村参保农作物的种植面积,由农户在投保分户清单上签字,签字不得由村干部或协保员代签,农户须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不得虚报亩数。村干部要对村民的投保、缴费、签字情况进行监督,统计完成后由村干部在投保数据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经办机构以投保面积统计表为依据填写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汇总表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投保清单须在村里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影像中要有本村村民观看画面。公示期不得低于三天,所收款项由协保员收取后统一缴纳到乡镇,再由乡镇交到经办机构,之后经办机构才能为各村开具保险凭证,并同时出具分户凭证,并由村协保员发放到户。农作物受灾后由协保员或农户电话报灾并协助经办机构勘察灾情。
2.种植大户的投保程序(种植大户认定标准按照各经办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
(1)种植大户须提供的资料:
a、身份证及种植大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b、承包合同复印件或照片,无承包合同的提供村委会证明(盖村委会公章);
c、承包土地方位图;
d、保险标的面积图片 (最少远近景各一张,需种植大户一人、经办机构验标人一人与地合影并附标示牌)。
(2)经办机构为种植大户填写投保单及投保提示(均需种植大户签字)。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投保程序
(1)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须提供的资料:
a、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对公账号复印件(均需盖公章);
b、承包合同;
c、承包土地方位图(盖公章);
d、保险标的面积图片(最少远近景各一张,需种植企业一人、经办机构验标人一人与地合影并附标识牌)。
(2)经办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填写投保单及投保提示(均需盖公章、法人签字)。
4.种植业保险应在收获期前两个月内完成承保工作,并及时出具保单。
(八)养殖业的投保程序
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实地验标要求,通过现场清点、调阅养殖档案、核对防疫记录等方式科学准确确定投保数量。鼓励采取线上智能点数、畜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开展养殖险工作。委托第三方协助验标的,要明确责任清单,严格责任管理。经办人员签署名字和日期。验标核对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查对、有核实,分工负责,签字确认,责任到人。严禁同一养殖标的重复投保,严禁同一养殖场(户)以不同投保人名义投保。经办机构要对能繁母猪及奶牛保险实施精准台账管理,准确记录标识信息。对养殖场(户)投保育肥猪保险后的补栏及出栏记录严格调查核实,确保数量真实准确。
1.养殖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免疫记录复印件、对公账户复印件(以上资料都需要加盖养殖企业公章)附带耳标号的投保标的清单(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三种投保标的须分别填写)。投保清单须经养殖企业盖章。
2.养殖专业户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附带耳标号的投保标的清单(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三种投保标的须分别填写)。投保清单须经养殖专业户个人签字。
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养殖企业及养殖专业户个人缴纳完由自己承担的保费后,经办机构方可开具保险凭证,完成养殖保险投保工作。
(九)设施农业的投保程序
1.农户的投保程序:经办机构自行统计各村参保设施大棚的面积,农户在投保分户清单上签字,农户须按实际建筑面积投保,不得虚报亩数。村干部要对村民的投保、缴费、签字情况进行监督,统计完成后由村干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经办机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汇总表为依据填写乡(镇)政策性保险投保汇总表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投保清单须在村里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公示期不得低于三天,经办机构才能为各村开具保险凭证。农作物受灾后由协保员或农户电话报灾并协助经办机构勘察灾情。
2.种植大户的投保程序(种植大户认定标准按照各经办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
种植大户须提供的资料:
a、身份证及种植大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b、承包合同复印件或照片,无承包合同的提供村委会证明(盖村委会公章);
c、承包土地方位图;
d、保险标的面积图片(最少远近景各一张,需种植大户一人、经办机构验标人一人与地合影并附标示牌);
e、经办机构为种植大户填写投保单及投保提示(均需种植大户签字)。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投保程序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须提供的资料:
a、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对公账号复印件(均需盖公章);
b、承包合同;
c、承包土地方位图(盖公章);
d、保险标的面积图片(最少远近景各一张,须种植企业一人、经办机构验标人一人与地合影并附标识牌);
e、经办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填写投保单及投保提示(均需盖公章、法人签字)。
四、理赔程序
(十)种植业的理赔程序
1、报案环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灾农户应及时通知本村协保员,协保员将报案信息汇总后,拨打经办机构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并积极配合做好案件的查勘工作。种植大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拨打经办机构报案电话报案。
2、调度环节。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应第一时间以电话或短信形式与报案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情。
3、保险责任确定。发生自然灾害时,明确属于保险责任后,经办机构进入理赔程序,由协保员和经办机构查勘人员对受灾情况实地查勘,确定受灾面积。现场查勘的原始记录应由种植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受灾农户签字确认。
4、损失确定。发生自然灾害后,经办机构联系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查勘。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并综合分析后出具损失评估报告,损失评估报告由两名以上农业技术人员签字后生效。经办机构将损失确定的结果在村公示栏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在地等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理赔阶段。
5、损失赔偿。保险期限结束后10天内,经办机构对损失进行赔偿。经办机构将赔偿信息在村公示栏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在地等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零”现金支付的形式,打款到农户、种植大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十一)养殖业的理赔程序。
1、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灾养殖户和养殖企业应及时拨打电话报案,并积极配合做好案件的查勘工作。
2、现场查勘。经办机构收到报案后,理赔人员应第一时间以电话或短信形式与受灾养殖户进行联系,到场对标的物进行身份确认、查验死亡标的标识、核实数量,鉴定死因,测量体重或体长、照相等工作。受灾养殖企业(户)在查勘报告上签字盖章,确定死亡标的死因属于保险责任的,由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出具死亡证明。
3、赔偿。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无害化处理厂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并留存无害化处理影像资料),经办机构通过“零”现金支付的形式,将赔偿款打到养殖企业对公账号或养殖户提供的银行卡中。不能确认经无害化处理的死亡标的不予赔偿。
五、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程序
(十二)根据往年数据和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确定本年度应由县级承担的配套资金及为农户代缴资金并列入预算。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局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与经办机构结算。出现的本级结余保费资金,全部退还国库;上级结余保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责任分工
(十三)经办机构负责农业保险宣传、投保、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严格按照农户投保亩数进行承保,严禁虚报亩数、骗取补贴资金,对投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做到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惠农政策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合理查勘、定损及时、足额理赔。
(十四)各乡(镇)政府指派一名主管乡(镇)长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在投保统计期间监督、配合经办机构完成政策宣传、发动、投保等工作。
(十五)农业农村局提供农业保险需求及生产基础数据,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指导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工作,为经办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对种植业、养殖业灾害进行实地查勘,为承保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做好理赔定损工作;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银保监组负责对保险机构传导上级监管政策,进行业务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注重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协调指导林农、林业企业等单位和保险机构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提供森林保险需求及生产基础数据;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工作;做好森林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引导保险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市水务局负责按照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乡镇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协助农业农村局开展水旱灾害引发的理赔定损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和水旱灾害预警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全市农业气象灾害阈值和灾害风险研究,提供气象信息及数据,完善气象站点建设、气象数据分析和灾情调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全市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历史灾害数据分析整理、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相关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提供数据支持、权威震灾等级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与农业保险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
(十六)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建立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台账,及时准确地做好季度报表、决算报表等数据报送工作;监督经办机构的承保、理赔工作;足额安排好当年的预算资金,做好农业保险资金的拨付工作。
七、监督检查
(十七)财政局每年对经办机构档案检查一次。包括投保数据的核对、签字、公示情况等。对种植业投保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范围:每个经办机构最少抽查一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3-5个村,每个村抽查不低于10户,同时对全市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的投保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投保总量的10%。
检查中如发现种植业和养殖业投保数据不实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发现经办机构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2.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
八、档案管理
(十八)投保单、承保分户清单、出险通知书、保单抄件、查勘报告书。损失评估报告、赔款分户清单、查勘照片、查勘定损理赔结果公示等投保、理赔资料由经办机构保存。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须妥善保管承保档案,以备上级检查时随时调阅。
九、附则
(十九)本实施办法由任丘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任丘市人民政府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任政字〔2020〕3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金博宝188app《任丘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