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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解读

2022/05/17

一、起草背景

《任丘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暂行办法》(任政字[2018]13号)文件于201838日印发,有效期两年,现已超过有效时限。为保护我市征地补偿的连续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现重新起草《任丘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沧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法规科撰写形成《暂行办法》初稿。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232日,我局将《暂行办法》初稿转发至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新华路街道办事处、西环路街道办事处、中华路街道办事处、永丰路街道办事处征求了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树种用材林(含杨、柳、榆、椿等)胸径D3厘米的每株15元、胸径35厘米的每株30元、胸径58厘米的每株40元、胸径810厘米的每株50元、胸径1015厘米的每株60元、胸径1520厘米的每株80元、胸径2025厘米的每株90元、胸径2530厘米的每株100元、胸径30厘米的每株120元。建议已采纳。

农业农村局建议一:1.果树苗木分为一年苗(0.6-1厘米)6/株;二年苗(1-2.5厘米)10-15/株;三年苗(2.5-3厘米)25-50/株。2.初果期35厘米,50-150/株(单株果品价格和果树年轮价格);510厘米,150-200/株。3.盛果期1015厘米,200-400/株;15厘米,400-800/株。建议二:第四条改为“征收土地的瓜菜补偿标准,根据种植的不同品种,按照近三年的评价产量(统计数据)和发改部门监测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用和种植农业的设施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确定。”建议已采纳。

西环路街道办事处建议:一、建议按最新市场价格确定树木补偿标准。例如其中文件规定的葡萄补偿标准太低,并分种类。二、第五条 观赏树木补偿标准应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树木冠幅不需要规定,可按盛果期、出果期区分确定补偿标准。三、第十四条 坟墓中的三人坟、多人坟是否确定提高补偿金额。四、第四条 蔬菜补偿标准建议有评估公司评估。对于西环路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第一、二、四项建议,已经根据农业农村局提出的标准进行了调整,鉴于对于坟墓内人数不易掌握,故未采纳提高三人坟、多人坟补偿金额的建议。

永丰路街道办事处建议:应考虑小幅提高补偿标准。建议已采纳。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供电公司、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均无意见。

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202234日,我局将《暂行办法》初稿在任丘市自然自然和规划局门口进行张贴,并留有联系电话和邮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2022315日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对《任丘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无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无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无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无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无违反兜底条款。

    六、评估论证情况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修订尊崇简单易行、公平合理的原则,指定全市一个同样的指导性标准,能较好的解决我市标准差异过大的情况,也能制定出比较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补偿标准。既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又能适应全市征地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具有调节控制作用。

七、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十八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十五条为补偿标准,第十七条为明确解释权单位,第十八条为有效期限。

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任丘市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进行审议。

八、合法性审查情况

我局请法律顾问对修改后的《暂行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暂行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分管市领导把关后,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政策文件:任丘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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