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5/02/28
《任丘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7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任丘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任
政办字〔2017〕55 号)同时废止。
2020 年 7
月 29 日
任丘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应急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事故企业自救互救
3.2 信息报告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现场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2—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5.5 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专家保障
6.4 应急装备保障
6.5 应急经费保障
6.6 其他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修订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应急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政府,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乡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2.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政府为主,有关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
1.2.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2.5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1.2.6 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1.2.7 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2.8 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
—5—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沧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任丘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
安全事故;
1.4.2 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4.3 需市政府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依据《任丘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任丘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写,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 指 挥: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成 员: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6—
市财政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武警任丘中队中队长市消防救援大队队长高速交警任丘大队大队长
任丘市辖区范围内各专业应急救援队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组组长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下设 12
个专业应急救援组:抢险救援组、应急疏散组、环境监测组、气象监测组、交通治安组、医疗救护组、供电保障组、
—7—
通信保障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
2.1.2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待市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到达事故现场后,移交现场指挥权。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2.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与各应急救援组协调、沟通;负责较
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市内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工作。
按照应急救援过程中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所在单位职责,分成 12
个专业应急救援组,具体组别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抢险救援组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
—8—
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各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
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准确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配合市政府做好救援所需车辆、装备、物资的调集。
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展开事故侦察和抢险救援;做好抢险人员的防护;参与人员的搜救;对事故区域设备设施、参与救援的人员、车辆及装备进行洗消。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督促指导事故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故现场周边相关企业做好本单位危险源监控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本行业调配抢险救援所需工程车辆,并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市政府做好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2)应急疏散组组长: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派出所、公安交警、乡镇分管负责人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员。
职责:研究确定避险或疏散地点,组织事故可能波及区域群众紧急避险或向逆风向疏散地集中;为疏散人员进行防护指导,转移重要物资;做好疏散群众稳定工作。
—9—
(3)环境监测组
组长: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分局主要负责人成员: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分局分管负责人、事发地生态
环境部门基层站所负责人。
职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协调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4)气象监测组组长: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5)交通治安组组长: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公安局、武警任丘中队、高速交警任丘大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特警大队、交警大队分管负责人。
职责:
市公安局:指导事故发生 地乡镇政府,调集警力,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及附近交通秩序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救援期间沿途的交通疏导、警戒工作,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周边群众紧急疏散。
—10—
武警任丘中队、高速交警任丘大队:配合做好现场警戒、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组长: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成员:市人民医院、市二医院,市中医院院长。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事故次生危害,并为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为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处置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合理化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做好事故救援现场所需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工作。
(7)供电保障组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负责人成员:任丘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8)通信保障组
组长: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中国移动任丘市支公司、中国联通任丘市支公司、
—11—
中国电信任丘市支公司和中国铁塔任丘市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员:中国移动任丘市支公司、中国联通任丘市支公司、中国电信任丘市支公司和中国铁塔任丘市支公司分管负责人。
职责:为事故抢险救援做好通信保障工作。(9)技术专家组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应急救援专家组全体成员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讨,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意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为指挥部正确决策和应急救援提供特种设备方面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方面的技术支持。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事故救援中涉及城镇燃气方面的技术支持。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讨,提供科学合理的救援建议。
(10)宣传发布组
—12—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副组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人,
成员:市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各参战单位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
职责:
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跟踪境内外、市内外舆情,批驳谣言、引导舆论,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安排,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1)后勤保障组组长: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参战单位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
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市发改委:负责职责范围内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保证救援过程中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饮食、住宿和各项物资供应,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救助、安置、避险场所的安排。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事发地煤、油、气等工业生产
—13—
重要物资的调度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各项物资装备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调配紧急疏散所需的道路运输车辆和抢险救援所需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及其他专业道路运输车辆。
(12)善后工作组组长: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当地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相关社会保险单位负责人,心理卫生专家
职责:以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为主,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事故中受伤、死亡人员及周围受害群众的妥善安置和事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有关受害人员进行心理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担负事故应急救
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事故企业自救互救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
—14—
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3.2
信息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设 24 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7—
2222990。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
乡镇政府须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在进行本部门应急处置的同时须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对接收的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须立即核实,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按要求报送事故级别逐级上报。
对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报沧州市政府、通报有关乡镇政府
—15—
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乡镇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一般及以上事故在事发 1 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事故在事发 1 小时 30
分内由市政府向沧州市政府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发 20 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由市政府向沧州市政府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政府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政府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3
预警行动
3.3.1
预警信息发布。在接到事故已经发生市政府组织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如收到有可能升级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后,由市政府上报沧州市政府。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事故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市应急管理局要立即启动相应部门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16—
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市政府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受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须立即组织区域民众、单位有序做好避险准备,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接到避险通知后立即展开应急避险行动。
在向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出预警信息的同时,市政府要做好相应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发出预警信息,配合市政府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3.3.2 应急值守。接到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3.3 信息跟踪。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上报市政府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市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
—17—
息。
3.3.4 专家咨询。接到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
3.3.5 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启动预警行动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确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3.3.6 应急救援装备调集。启动预警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立即与事发地乡镇政府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就近征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所需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调运。必要时,由市政府协调调运应急救援装备。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4 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
—18—
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2
响应分级
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并由市政府请求启动沧州市级预案,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并由市政府请求启动沧州市级,省级有关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本预案进入
启动准备状态。
(2)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
4.2.2
响应程序
—19—
进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响应状态后,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迅速报告市政府,并配合市政府通知相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
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措施;向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并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7)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成立抢险救援组、应急疏散组、环境监测组、气象监测组、交通治安组、医疗救护组、供电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技术专家组、后勤保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8)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宣传报道组、应急疏散组、善后工作组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
—20—
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4.2.3
信息处理
(1)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与事故所在地现场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救援工作。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通知市外办。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提请沧州市政府向省政府、国务院安委办报告。
4.2.4
指挥与协调
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市级各应急救援组赶到事故现场后,要立即与现场指挥部接洽,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应急救援力量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政府的命令后,要立刻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
根据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同类别和危害特性,展开相应的救援工作。
—21—
4.3
现场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 3
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窒息)。
现场救援过程中,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别不同,确定不同应急处置措施。
4.3.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处置措施(1)接警。接(报)警要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
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职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火势、爆炸所涉及的范围等情况建立警戒区,并对事故现场周边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市公安局。
人员避险。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在有一定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是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组织人员就近进入相对安全的掩蔽体或区域内,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躲避危险。职责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4)现场救援。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12
个市级应急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
事故危险区、核心区应急抢险人员的调配应适度、合理,防止意外事件造成不必要的前沿人员伤亡。保障支持力量要充足有力,保证应急活动的需求。
4.3.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在保证应急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
解救被困人员。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2)确定火灾的物质类别,根据火灾的物质类别特性选取适用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案。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3)确定火灾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根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确定相应的人员搜救、灭火主攻方向、隔离保护范围、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方案。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4)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隔离保护。职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5)评估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根据评估,明确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预防事故蔓延、扩大。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
—23—
(6)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相关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和资源的预先安排。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
(7)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12
个市级应急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3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1)确定爆炸地点、爆炸的物质类别、爆炸类型、爆炸场所。
根据爆炸事故的地点、物质类别、爆炸类型、周围环境,明确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受伤害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和搜救方案、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转移疏散路径。职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2)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职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3)明确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的技术和专家。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职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4)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根据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存量、爆炸事故严重程度、爆炸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爆炸事故现
—24—
场周边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爆炸事故造成的设施和人员受害情况、发生次生事故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调集相应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5)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12
个市级应急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4
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
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根据泄漏源的位置、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抢险安全措施。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
(2)当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首先要控制现场及扩散区的一切明火源、施行交通管制、对应急器材的防爆特性进行检查,防止引发火灾、爆炸次生事故。当泄漏物为有毒有害介质时,要根据泄漏扩散范围、现场风向等施行现场隔离、警戒、交通管制和区域内人员疏散措施,落实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迅速组织搜救受害人员。职责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3)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
—25—
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职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4)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现场风向、风速等信息及泄漏扩散趋势预测,根据预计泄漏的持续时间和可能的泄漏量、风向和周围环境确定周边人员疏散的范围和安置措施。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市民政局。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附近水源、沟渠、涵洞、下水道等场所,根据泄漏物的去向制定堵截措施、防爆措施和环保应急方案,对泄漏物流经区域发出预警通告,防止发生重大环保和人畜中毒事故。对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的,对泄漏物流经区域要进行明火和交通管制,防止发生重大爆炸事故。职责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市公安局。
(6)确定泄漏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职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7)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队伍、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相应的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职责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26—
(8)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12
个市级应急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5
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
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害物质的防护装备,严禁携带和使用非防爆小电器。
4.3.6
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市应
急救援指挥部应急疏散组、善后工作组给予协调和指导。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4
信息发布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部门核实,经指挥长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
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及时的原则。
—27—
市委宣传部负责一般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
4.5
应急结束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符合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等应急结束的条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符合应急结束的条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的条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市政府报沧州市政府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沧州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起草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市政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
—28—
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必要时由卫生健康局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有关受害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工作。
5.3
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本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改进建议,报送市政府,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5.5
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29—
应急过程中,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要尽量搜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要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各级通信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须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保障事故现
—30—
场通信网络畅通。
6.1.2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重要信息。
6.1.3 各级各部门要掌握本辖区、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负责。
6.3
应急专家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4
应急装备保障
各乡镇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及时更新。在应
—31—
急响应时,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市政府指导、协调国家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
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装备并及时维护更新。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市政府负责协调跨乡镇,办事处的物资调用。各乡镇政府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市政府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6.5
应急经费保障
—32—
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所需的各项费用,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6.6
其他保障
6.6.1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为主,市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交通运输资源,以保证及时运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6.6.2
医疗卫生保障
(1)乡镇政府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技术力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2)市卫生健康局要针对我市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分别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明确急救人员、急救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并督促市级有关医院做好上述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日常储备工作。
(3)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市卫生局做好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治疗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工作,明确各类药品、医
—33—
疗器械储备单位,并与其签订应急供应协议,保证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
6.6.3
治安保障
(1)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通治安组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2)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4—
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6.5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防护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6.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各乡镇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
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部门及企业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
—35—
应急演练。
7.2
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任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9 日印发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