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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指引》和相关示范文书的通 知
发布机构:任丘市司法局 发布时期: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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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博宝188app印发《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指引》和相关示范文书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印发《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指引》和相关示范文书,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

2.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

3.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

4.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流程指引(试行)

5.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

6.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7.任丘市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8.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核工作记录

9.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核查结果告知书

10.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记录表(参考)

                 任丘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28

附件1

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工作,根据《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博宝188app印发河北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依法行政办〔2021〕5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博宝188app印发沧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各级各类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跨地区跨部门信息系统业务协同和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开展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无法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完成事中事后核查时,可以通过请求掌握或者知悉办理行政事项依法依规需要的证明信息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协助核查单位)予以协助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三条协助核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协助核查职责,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第四条行政机关需要协助核查单位协助核查的,应当向协助核查单位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见附件2)。

第五条协助核查单位收到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请求后,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并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将回执交回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

协助核查单位可以即时完成核查的,应当立即完成核查并出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见附件3);对不能即时完成核查或者确需实地核查后方可出具核查结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填写回执并交回协助核查单位。对本单位不掌握相关信息无法核查的,应当及时回复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协助核查单位应当建立快捷便利的协助核查制度,为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最大限度提高协助核查效率。

第七条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和协助核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证明事项协助核查人员,开展行政协助核查工作,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证明事项协助核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因办理行政协助核查发生争议的,由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和协助核查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和协助核查单位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条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适用。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

××××××协查〔202×〕××号

××××××

我单位在办理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办理的        (申请事项名称)事项过程中,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进行了承诺制办理。为核查申请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特请求你单位协助核查以下承诺信息是否真实:

    1.

    2.

    3.

请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   日内(          日前)函告我单位。感谢支持!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回执

××××××协查〔202×〕××号

签收时间:        签收人:       单位公章: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

××××协查复〔202×〕××号

××××××:

你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查〔202×〕××号)收悉。你单位请求核查的以下事项 :

1.

2.

3.

经我单位认真核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回执

×××××协查复〔202×〕××号

签收时间:       签收人:      单位公章:

附件4

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流程指引(试行)

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博宝188app印发沧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指引。

一、事前信用核查

在办理告知承诺事项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沧州信用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根据其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其实行告知承诺。对信用记录较好的相对人,予以即时办理。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相对人,出具《任丘市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附件7),限制其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

二、办理部门告知

对准予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事项,办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6),向申请人告知如下内容:

1.该事项名称、事项用途、设定依据和证明内容;

2.该事项办理条件、材料要求;

3.告知承诺适用对象和承诺方式;

4.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5.不实承诺的责任;

6.行政机关核查的权力;

7.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

8.办理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事项,申请人自愿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事项。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办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办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办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本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政务办理平台提交给办理部门。

四、承诺书留存

申请人应当向办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办理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告知承诺书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事项,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签字、盖章并递交办理部门审查后生效。

五、审批决定

办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出具《任丘市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符合告知承诺条件,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六、事中事后监管

(一)健全核查方式。办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线上核查、现场核查、部门间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办理部门要制定分类核查目录,逐一明确核查时限、核查标准、主要核查方式及协助核查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账,运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支撑体系,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二)完善核查机制。在办理时限内,优先进行事中核查。对需行政协助核查的事项,按照《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附件1)的规定办理,并填写《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附件2)《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附件3)。

(三)理顺核查程序。对无法实行事中核查的证明事项,应该在办结行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填制《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核工作记录》(附件8),并归档相关材料。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制作《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附件9)并送达申请人。

(四)明确核查责任。对于免于核查的事项,由相关部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申请人履行相关责任。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办理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办理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申请人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发现申请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任丘市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多部门依法联合惩戒。

七、完善办理机制

(一)入口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审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的适用性。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审查人员填制《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核工作记录》,向申请人出具《任丘市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归档相关材料。

(二)公开公示机制。编制完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经各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及时公开。

(三)自主选择机制。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四)委托承诺机制。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八、具体要求

(一)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对《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应当当面宣读《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记录在案。

(五)在申请人签署《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时,应当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支撑体系,通过在线核查、协助核查与现场核查等核查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实。

(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附件5

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


附件6

任丘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xxxx〕第xxx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一)申请事项名称:

(二)事

二、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 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      经办人员:

三、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事项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四、申请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员(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1.此文本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参考此文本制作。2.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任丘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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