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4
任丘市梁召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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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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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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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金博宝188app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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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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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 |
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察 |
城市供水水质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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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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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颁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抽查及专项检查 |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实施情况,以及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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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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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41号 )规定。 |
抽查及专项检查 |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作;工程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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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
任丘市 卫生 健康局 |
一般 检查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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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任丘市 卫生 健康局 |
一般 检查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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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监督检查 |
任丘市 卫生 健康局 |
一般 检查事项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六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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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任丘市 卫生 健康局 |
一般 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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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任丘市 卫生 健康局 |
一般 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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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任丘市 卫生 健康局 |
一般 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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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任丘市 卫生 健康局 |
一般 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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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任丘市 卫生 健康局 |
一般 检查事项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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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娱乐场所“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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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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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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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与平台监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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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
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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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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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任丘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
无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金博宝188app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金博宝188app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 |
专项检查 |
污染源环评手续审批和治理设施“三同时”运行情况及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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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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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抽查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在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是否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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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全生产综合 |
规章制度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书面检查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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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 |
安全投入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书面检查 |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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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 |
安全机构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
书面检查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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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 |
人员培训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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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 |
特种作业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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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生产综合 |
警示标示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实地检查 |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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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 |
安全设备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实地检查 |
安全设备涉及、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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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安全生产综合 |
隐患排查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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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 |
员工宿舍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实地检查 |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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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 |
劳动保护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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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全生产综合 |
发包出租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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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安全生产综合 |
应急管理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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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全生产综合 |
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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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上 |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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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书面检查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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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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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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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 |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书面检查 |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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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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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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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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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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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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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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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工贸 |
建材企业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参照《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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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机械企业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参照《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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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轻工企业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参照《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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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
省、市、县安监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实地检查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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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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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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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处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是否私自转让或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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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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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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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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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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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9条;劳动合同法第8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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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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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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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1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9条;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第2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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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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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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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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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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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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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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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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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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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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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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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工管理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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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第68条、第75条;工会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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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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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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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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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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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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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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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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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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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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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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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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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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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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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7条、第9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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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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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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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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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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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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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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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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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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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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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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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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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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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85条;劳动合同法第82;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2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最低工资规定》第13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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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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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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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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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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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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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劳动保护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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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1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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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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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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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8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1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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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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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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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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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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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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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第8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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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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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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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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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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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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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审计署金博宝188app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四)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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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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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网络监测和实地检查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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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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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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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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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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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59、60、67、74、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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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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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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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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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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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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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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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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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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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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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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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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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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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60、62、66、67、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第4、22、24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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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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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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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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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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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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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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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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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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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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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市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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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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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3、54、55、58、59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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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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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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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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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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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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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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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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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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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市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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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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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37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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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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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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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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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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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任丘市农资市场农作物种子随机抽查(春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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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定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抽查 |
1、是否经营销售假劣农作物种子;2、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3、是否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4、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是否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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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任丘市农资市场农作物种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秋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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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定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抽查 |
1、是否经营销售假劣农作物种子;2、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3、是否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4、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是否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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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任丘市兽药经营场所“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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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
定向 |
《兽药管理条例》 |
抽查 |
兽药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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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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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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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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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 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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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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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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