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1
任丘市辛中驿镇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 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 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任丘市辛中驿镇行政执法全过 程记录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工作,是 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 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 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 日常检查、重大执 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
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 一) 日常执法检查;
(二) 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 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 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 四)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 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 一) 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 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 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 四) 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 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人。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执法记录仪的 日常管理、维 护。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 工作。
档案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 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 收集、储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 开展网上执法监督、 网上督察工作, 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 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 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 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 电池电量充 足, 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
备时间。
第八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 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 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 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办 案) 时开始,至执法检查 (办案) 结束时止。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 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 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 一) 能反映被检查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 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 相关要求时;
(三) 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 四) 向被检查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 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 被检查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 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七) 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 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 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 式取证时;
(九) 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十) 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 门或者住所时;
(十一) 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二) 对企业进行复查时;
(十三) 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 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 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 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 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 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综合行政 执法队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 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 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 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 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档案室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 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 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 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信息交档案室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 1 年,作为证据 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 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 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主要负责 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 行登记。
第十九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 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 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 法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 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 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 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 一) 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 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 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 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 任:
( 一) 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 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 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 面报道的;
(三) 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 四) 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 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 成后果的;
(六) 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 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