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03
任丘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农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劳动监察、文化广电、建筑施工、规划、宅基地、动物防疫、种子经营、农药、再生资源、取水、堤防、河道、医疗、林木、宗教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审批机构:石门桥镇人民政府
六、办理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听证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任丘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二)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6月1日至9月1日,下午办公时间:14:30~17:30
(三)电话:0317- 280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