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9

任丘市麻家坞镇

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性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文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综合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除正当防卫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综合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在综合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升国旗时,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检查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五条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的××××××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六条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与本案事实相关的问题,如作虚假陈述,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有权申请回避。同时,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告知你是否清楚了?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三)依据《××××××》第×条第×款的规定,现对×××××(物品名称)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凭证,请你签字确认。

(四)因你(单位)涉嫌×××一案,根据《×××××》第×条第×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物品名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日(自×××××日至××日)。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第九条、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当事人或证人阅读,要求其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当事人或证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当事人或证人宣读。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核对以上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无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签署你的姓名和时间。

第十条、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当事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第十二条、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例如:××××年×月×日×时,你(单位)在××(违法地点)因××(行为内容)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事实确凿,有×××(证据名称)等证据为凭。现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根据《《×××××》第×条第×款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署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第×条第×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第×条第×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例如:现查明,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第十六条、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例如: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这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八条、当事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由于你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综合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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