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5/15
任丘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科室(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局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涉及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应当记录表明身份的过程。
第八条 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的环节包括:
(一)依年度医疗保障工作计划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二)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听证)、合议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三)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对改正情况核查的情况;
(四)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五条 音像资料刻录成光盘的,应当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编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六条 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依据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需要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需经市医疗保障局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不可复制使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局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形成相应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个人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局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因工作需要调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调取证据通知书》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单位需要调取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调取证据通知书》后,由相关执法部门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设施的配备装备,保障监督执法机构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电子数据的制作、采集、使用、管理以及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