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医疗保障局执法公示办法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5/15

任丘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医疗保障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程序。公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医疗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部门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任丘政务、信用沧州、信用河北等网络平台。
(二)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
(三)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卫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等事前公开的信息内容,由相关科室负责提供,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各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公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基金监管科调查核实,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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