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5/01/03
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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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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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第17号,自2006年10月15日施行)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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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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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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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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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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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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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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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旧电器旧电子流通管理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旧电器电子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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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自2019年6月1起施行)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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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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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财产和设施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2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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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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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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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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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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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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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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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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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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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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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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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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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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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商务领域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经营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市场综合科 |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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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政处罚 |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
工业综合科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