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负责科室及范围

第一条  为保障执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行政执法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各执法科室办理的执法案件,案情重大达到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执法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本项制度由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落实。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二)上级交办的重大执法案件和集体讨论认为应按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处理的案件。

(三)先行登记保存确需异地保存的且有可能造成保存物品损失、损坏的、严重贬值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等。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是案件涉及的必要条件,及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对案件适用法律合理性的审核、执法主体的审核、自由裁量的审核、办案人员资质审核、证据的审核、是否需要移交等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及内容

第七条  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执法科室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送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案件达到重大案件标准后承办科室报送包括重大案件审核申请报告、行政执法案件案情报告以及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等材料各1份报送至政策法规科。

报送材料不够详细的政策法规科可以调阅执法案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政策法规科书面告知执法科室需补交的审核材料,并在指定期限内补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执法科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实在不能办理完成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直接调查办案人员不得拒绝协助调查。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政策法规科必须向主要领导申请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执法科室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案件处理合理无执法不当无执法过错的由政策法规科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由执法科室进行处罚决定公示后执行。结案后案件及时归档报法规科管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政策法规科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年七月十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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