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科技工信和商务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行政执法风险,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

    对不同种类行政执法事项的各个程序环节,其记录方式和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八条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印发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具备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以下简称现场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事项。

    (二)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与相对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下列特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需要使用纸质文书资料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实时记录。

    (一)在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

    (二)通知当事人到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进行的约谈、执法询问。

    (三)进行的行政复议听证、处罚听证。

 (四)其他需要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记录的特定执法事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二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送达文书需要当事人或相对人以及代收人签字确认。

(四)案件办理中当事人或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法律文书涉及的法规必须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书面做好送达回证文书。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队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在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事项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依据执法事项性质、类别和记录需要,可分别使用文字方式及视频录音等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类确定类。即对确定履行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行为的发生,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点等相关位置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告知事项、执法人员等。其主要包括案件处理的文书确认,告知的确认,救济手段的确认。

 第二类入户类。即对入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入户目标位置前开始,至该类执法管理行为执行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包括反映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三类场景类。即对某一个执法管理场景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场景全过程,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特定场所前或执法管理场景发生时开始,至特定场所或执法管理场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执法管理场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管理过程等。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仅,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执法工作,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科技工信和商务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八条 在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进行约谈和座谈时应进行视频影音记录,在执法现场执法时发生执法记录设备损坏时应在当场的监控设备下进行执法记录并写好相关说明。

第四章    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执法各科室应当加强设备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记录的数据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用于存储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报送。

 第二十二条 上报前的影音数据应备份副本,副本保存时间不低于2年。

 第二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经营者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数据报送科室,制定明确政策法规科由专人负责执法数据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执法记录全过程材料涉及的信息作为事后的证据使用,需要调取的需经过主管副局长批准才能使用。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列入考核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对各执法科室全过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使用抽检或案件评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影视录音资料,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的调阅、查验、回放进行检查。

 (三)对录音文件通过抽检回放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任丘市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二0二1年七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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