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10
沧州市城管系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
征收事项 |
法定依据 |
征收对象 |
征收条件 |
征收程序 |
减免规定 |
执法权限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征收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1.受理阶段: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勘察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办结阶段:根据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送达许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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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金博宝188app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3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