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10
沧州市城管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
强制事项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强制方式 |
强制权限 |
适用不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
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河北省消防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金博宝188app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有关企业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
查封、扣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
2 |
对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
施工现场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 |
查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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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03年7月18日公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条第五款; 《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冀政办[1995]55号)(限市区店外、街道路边)第十六条 |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
4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 |
逾期未缴纳罚款或未按时履行义务的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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