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6/25

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我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重大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做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执法大队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科进行审核,经法制审核通过后,报请“重大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执法大队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大队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局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执法大队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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