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5/01/01
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权责清单事项总表(共 5 类、29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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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共 5 类、291项)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
1 | 一、行政检查 | 共32项 | |||||||||
2 | 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3 | 2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工程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4 | 3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 | 4 |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 | 5 | 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条件及活动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7 | 6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 | 7 |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9 | 8 | 对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 | 9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 | 10 |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
12 | 11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13 | 12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
14 | 13 |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 |||||||||
15 | 14 |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行政检查 | |||||||||
16 | 15 | 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行政检查 | |||||||||
17 | 16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行政检查 | |||||||||
18 | 17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
19 | 18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行为的行政检查 | |||||||||
20 | 19 | 对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行为的行政检查 | |||||||||
21 | 20 |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
22 | 21 | 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23 | 22 |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24 | 23 | 对城市道路(含桥梁)养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25 | 24 | 对市政设施建设类(挖掘道路)审批后行为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26 | 25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行为的行政检查 | |||||||||
27 | 26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
28 | 27 |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后行为的行政检查 | |||||||||
29 | 28 |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0 | 29 | 对供热用热活动的行政检查 | |||||||||
31 | 30 |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许可后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2 | 31 | 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33 | 32 |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招投标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34 | 二、行政强制 | 共3项 | |||||||||
35 | 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36 | 2 | 对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予以查封的行政强制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37 | 3 |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
38 | 三、行政确认 | 共2项 | |||||||||
39 | 1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40 | 2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41 | 四、行政征收 | 共1项 | |||||||||
42 | 1 | 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行政征收 | |||||||||
43 | 五、行政处罚 | 共253项 | |||||||||
44 | 1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45 | 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46 | 3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行为的行为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47 | 4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48 | 5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49 | 6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0 | 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1 | 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2 | 9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3 | 10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4 | 11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5 | 12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6 | 13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7 | 14 | 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或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8 | 15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9 | 16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0 | 1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1 | 18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2 | 19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3 | 20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4 | 21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5 | 22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6 | 23 | 对检测机构虚假申请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7 | 24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8 | 25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69 | 26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70 | 27 | 对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出具虚假监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71 | 28 | 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72 | 29 | 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73 | 30 | 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74 | 31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75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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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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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34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78 | 35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79 | 36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0 | 37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1 | 38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2 | 39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3 | 40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4 | 41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5 | 42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6 | 43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7 | 44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8 | 45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89 | 46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执行 | ||||||||
90 | 47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执行 | ||||||||
91 | 48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92 | 49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93 | 5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94 | 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95 | 52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96 | 5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97 | 54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98 | 55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99 | 56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0 | 57 | 对施工单位存在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1 | 58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2 | 59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3 | 60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4 | 6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5 | 62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6 | 6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7 | 64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8 | 65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09 | 66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0 | 67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1 | 68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2 | 69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3 | 70 | 对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4 | 71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5 | 72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6 | 73 | 对审查机构的法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7 | 74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8 | 75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19 | 76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0 | 77 | 对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1 | 78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2 | 79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3 | 8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4 | 81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5 | 82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6 | 83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7 | 84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8 | 85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29 | 86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30 | 87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31 | 88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32 | 89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33 | 90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34 | 91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35 | 9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36 | 93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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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94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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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95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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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9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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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97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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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98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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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9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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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100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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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101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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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102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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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103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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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104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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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10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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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10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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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07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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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108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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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109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53 | 110 | 对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54 | 111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且逾期不办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55 | 112 | 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56 | 113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57 | 11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58 | 115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59 | 116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60 | 11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61 | 118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62 | 119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63 | 120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64 | 121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65 | 122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66 | 123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7 | 124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 | 125 | 对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存在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 | 126 | 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 | 127 | 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1 | 128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2 | 129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3 | 130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4 | 13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5 | 132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6 | 133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7 | 134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8 | 135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9 | 136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0 | 137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1 | 138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2 | 139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3 | 14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4 | 141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5 | 142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6 | 143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7 | 144 | 对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8 | 145 | 对单位或个人存在《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行为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189 | 146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0 | 147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1 | 148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2 | 149 | 对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3 | 150 | 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4 | 151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95 | 152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96 | 153 | 对施工工地未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97 | 154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98 | 155 | 对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99 | 156 | 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200 | 157 | 对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 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201 | 158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02 | 159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 |||||||||
203 | 160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04 | 161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 |||||||||
205 | 162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06 | 163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行政处罚 | |||||||||
207 | 164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08 | 165 | 对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209 | 166 | 对在城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造成泄漏、遗撒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10 | 167 | 对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存在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等行为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11 | 168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下放街道办事处 | ||||||||
212 | 169 | 对擅自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13 | 170 | 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14 | 171 | 对宠物饲养人未对宠物在市区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即时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15 | 172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
216 | 173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下放街道办事处 | ||||||||
217 | 174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18 | 175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19 | 176 | 对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0 | 177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1 | 178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2 | 179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3 | 18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4 | 181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5 | 182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6 | 183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7 | 184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8 | 185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
229 | 186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0 | 18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1 | 188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2 | 189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违反《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3 | 190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4 | 191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5 | 192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6 | 193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7 | 194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8 | 19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9 | 196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40 | 197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241 | 198 | 对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经营小摊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42 | 199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43 | 200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44 | 201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45 | 202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46 | 203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47 | 204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48 | 205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49 | 20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0 | 207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1 | 208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2 | 209 | 对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3 | 210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4 | 211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5 | 212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6 | 213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7 | 214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8 | 215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9 | 216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0 | 217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1 | 218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2 | 219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3 | 220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4 | 221 | 对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5 | 222 | 对供热企业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6 | 223 | 对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7 | 224 |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对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8 | 225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69 | 226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0 | 227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1 | 228 | 对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2 | 229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3 | 230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4 | 231 | 对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5 | 232 | 对擅自移植、擅自砍伐、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6 | 233 | 对损毁绿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7 | 234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8 | 235 | 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9 | 236 | 对损害古树名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80 | 237 |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未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的或者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用标有雨水功能或者污水功能统一标识的排水井盖的行政处罚 | |||||||||
281 | 238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行政处罚 | |||||||||
282 | 239 |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283 | 240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284 | 24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 |||||||||
285 | 242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
286 | 243 | 在临时市场或经批准地点举办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一)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二)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有专门收纳垃圾的人员,保障活动现场整洁;(三)及时清扫现场,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符合要求;(四)保障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87 | 244 | 沿街店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三)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四)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步梯、电梯;(五)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增改门、窗;(六)将抽油烟口、排污水口、排尘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排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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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245 |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的行政处罚 | |||||||||
289 | 246 | 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下放街道办事处 | ||||||||
290 | 247 | 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包装纸(袋、盒)、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将室内及其门前垃圾扫入公共区域;(五)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的非经营性行为;(七)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八)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淤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二)、(三)、(五)、(七)、(九)下放街道办事处 | ||||||||
291 | 248 | 除工程施工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92 | 249 |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
293 | 250 |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294 | 251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逾期未完成的行政处罚 | |||||||||
295 | 252 |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行政处罚 | |||||||||
296 | 253 | 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二)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三)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四)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燃烧物品、倾倒垃圾污水;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七)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八)擅自采挖树木;(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