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中的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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