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自由裁量权标准
1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违法行为:1.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2.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3.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4.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5.开展宗教教育培训;6.举行大型宗教活动;7.编印及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8.经销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等;9.修建露天宗教造像;10.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11.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12.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13.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1万;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2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年1月8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2万;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不超过5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至5万元(含)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5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万至20万元(含)罚款。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3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因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存在非法教职人员讲道;散发宣传品超过1000份;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
4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参加人员超出场所容纳范围;违法所得超过1万,不超过3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定的社会影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10万元至15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参加人员超出场所容纳范围;违法所得超过3万,不超过5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15万元至20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参加人员严重超出场所容纳范围;违法所得超过5万;有非法教职人员讲道;散发宣传品超过1000份的;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20万元至30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5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修订)第七十条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低于5千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去除宗教用途,无危害后果,无财产损失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千元至1万元(含)罚款;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5千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配合相关部门去除宗教用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财产损失较小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1万元不足3万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大,财产损失较大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万至3万元(含)罚款;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3万元不足5万元的;财产损失严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元至5万元(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修订)第七十二条 |
对宗教教职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影响较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重或造成损失较大,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或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进行处置和处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轻微。即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2千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至2千元(含)罚款;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2千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大;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至5千元(含)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即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1万元的;财产损失严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罚款;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2)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千元罚款; (3)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千元罚款。 2.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2)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千元罚款; (3)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千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千元罚款; (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千元罚款; (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2)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千元罚款。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千元罚款; (2)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千元罚款; (3)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