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任丘市司法局 2024/10/09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001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30日 不收费
002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社会组织法人 8日 不收费
003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法人 25日 不收费
004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20日 不收费
005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其他组织 20日 不收费
00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20日 不收费
007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民族科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 1日 不收费
行政处罚 008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民族科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违规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
009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社团组织 委托乡镇和
街道办事处行使
010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 委托乡镇和
街道办事处行使
011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社团组织 委托乡镇和
街道办事处行使
012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社团组织 委托乡镇和
街道办事处行使
013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学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社团组织 委托乡镇和
街道办事处行使
014 对在宗教学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七十条第二款 社团组织 委托乡镇和
街道办事处行使
015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任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教职人员 委托乡镇和
街道办事处行使
016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 委托乡镇和
街道办事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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