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民族成份变更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民族成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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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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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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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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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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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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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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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2.结婚证 3.身份证、户口本 4.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以上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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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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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会战北道10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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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投诉电话 |
0317-2269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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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一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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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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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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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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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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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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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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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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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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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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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宗教活动场所需变更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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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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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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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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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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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县级初审一市级审核一省级受理一审查—特殊环节—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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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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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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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归属主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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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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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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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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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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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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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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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原件3份); 2.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3.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场所规章制度(原件1份); 5.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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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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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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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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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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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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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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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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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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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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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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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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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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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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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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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3.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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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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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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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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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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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县级初审一市级审核一省级受理一审查—特殊环节—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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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现场勘查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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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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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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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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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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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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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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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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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各宗教信教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0人);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已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达到30%);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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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3.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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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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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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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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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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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县级初审一市级审核一省级受理一审查—特殊环节—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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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现场勘查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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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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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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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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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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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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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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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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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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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原件3份); 2.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原件1份); 3.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1份); 5.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6.必要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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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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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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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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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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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县级初审一市级审核一省级受理一审查—特殊环节—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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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现场勘查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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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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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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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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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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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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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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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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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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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申请书(原件3份,复印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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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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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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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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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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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一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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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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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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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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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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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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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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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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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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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捐赠不附带条件; 2.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相符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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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捐赠使用计划; 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材料; 3.行政许可申请书;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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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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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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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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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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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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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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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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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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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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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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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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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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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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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条款内容: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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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 变更名称,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债权债务证明; 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说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 2. 宗教团体变更申请书。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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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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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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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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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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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一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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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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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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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归属主项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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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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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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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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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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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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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2.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3.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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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 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情况说明; 2.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3. 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 4. 章程草案; 5. 成立宗教团体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6.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7. 宗教团体成立申请书。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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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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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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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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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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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一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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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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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4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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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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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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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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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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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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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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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宗教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 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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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清算报告书(附清算审计报告); 4.行政许可申请书。。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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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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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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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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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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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一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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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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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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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归属主项 |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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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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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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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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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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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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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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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8. 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9. 行政许可申请书; 10.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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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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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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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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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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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一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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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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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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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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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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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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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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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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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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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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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1. 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12. 行政许可申请书; 13. 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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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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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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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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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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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一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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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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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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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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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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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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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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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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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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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三)有符合《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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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 2. 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3. 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居民身份证、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4. 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5. 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6. 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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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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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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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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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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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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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现场勘查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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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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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
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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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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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任丘市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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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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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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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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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 型) |
1.行政许可申请;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以上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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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 |
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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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 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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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受理地址 |
任丘市北站西路政府大楼2楼民宗局2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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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7-222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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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一现场勘查—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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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现场勘查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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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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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