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任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丘市民宗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任丘市民宗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民宗局内设执法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民宗局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民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民宗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八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5.省、市人民政府及民宗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载体为补充,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网络平台。任丘市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网站作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主要载体,建立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利用微信、短信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建立与任丘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即时推送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信息。

(二)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利用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民宗局机关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明白纸等,公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服务指南以及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市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任丘市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编制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民宗《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民宗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民宗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四)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及时梳理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并认真审核后公示,实现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各类统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二)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三)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任丘市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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