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 |||||
单位名称:任丘市行政审批局(加盖公章)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1 |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归集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行为。 |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归集信用信息; (二)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 (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 |
Ⅰ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罚款 |
Ⅱ | 违法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不含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Ⅲ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