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行政审批局投诉举报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局作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局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不满意,或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

第三条投诉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投诉,但涉及重大事项投诉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投诉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如实告知被投诉的窗口单位名称及被投诉人姓名、工位号、事实和证据

第五条行政审批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网站等。

第六条行政审批局应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对一般问题的投诉,能现场协调解决的现场解决;现场无法解决的3-7天内办结并征求投诉人同意;对重大或疑难复杂问题的投诉,及时上报,并告知投诉人办理进展

第八条行政审批局应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并认真分析投诉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处理,在事实未调查核实前不得主观随意表态。

第九条  服务对象在行政审批局的现场投诉及突发事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协调解释工作,并积极协助中心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对涉及个别工作人员的简单投诉,应马上进行处理,尽可能当场作出答复,不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对较为复杂或涉及多名工作人员的投诉,中心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真研究处理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并将口头投诉及答复内容进行书面登记;书面投诉一般应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投诉内容经查属实,对被投诉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不属于中心业务范围内投诉的。

2、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经调查核实不真实

3、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司法程序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威胁、压制、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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