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审批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及本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我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
(四)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其他行政许可决定,局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条件的事项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法律依据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书拟定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过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律依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相关行政许可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材料或不予作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相应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认为该许可需经局领导商讨决定的,提请局务会进行商讨。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当日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管领导集体研究处理,重大事项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许可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统一报送主管局长进行审批。审核未通过退回科室,按照法制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再重新审核,再次审核通过后,由法规科统一进行报批。
第十四条 局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附需经法制审核的事项清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