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烟草专卖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9

沧州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沧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及《沧州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时自主决定的权限。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定原则。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相当的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基本相当。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第五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选择单罚;对较重以上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三个档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有一定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形,在法定量罚幅度内,按照《执行标准》确定违法行为适用幅度。从轻处罚的,原则上在《执行标准》一档幅度内处罚直至适用最低限处罚。从重处罚的,原则上在《执行标准》三档幅度内处罚直至适用最高限处罚。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专卖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对本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讨论过程和处理决定等应当详细记录在案,收入卷宗。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全市行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专卖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作为法律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认为专卖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当退回重新裁量。

第二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十三条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全市行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沧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五)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及《执行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在适用最高罚款比例或最高罚款倍数时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及《执行标准》由沧州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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