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9
事项类别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办件类型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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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办理条件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2.经营场所方面:(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经营模式方面:(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二)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4.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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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在线填报); (2)营业执照(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核验码的,可以不提交;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提出变更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在线填报);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3)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3.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申请时,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在线填报);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以上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现场申请时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申请时上传纸质版照片、扫描件或电子版)。 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1.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2.网上申请的,可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进行在线办理。 (三)申请材料的接收:任丘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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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窗口受理 | ||
办理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为申请人申请——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机构审查(实地核查/听证/评审/检验/检测)——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审批结果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送达 |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一并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 | ||
办理机关 | 任丘市烟草专卖局 | ||
办理地址 | 沧州市任丘市建设中路36-08号任丘市烟草专卖局一楼办证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0317-5595868 | 投诉电话 | 0317-5595890 |
办理时限 |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4日。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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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询 |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政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