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任环不罚决〔2025〕8号

任丘市司法局 2025/05/09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任环不罚决20258

任丘市申洁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任丘市梁召镇正洛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栗唤娥

2025年3月27日,我分局收到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金博宝188app任丘市申洁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工作任务。我分局执法中队接到交办任务后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现场该企业正在生产,企业负责人提供的2025年2月14日的检测报告中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缺少对铍、钒两项指标进行检测。同时提供的2025年3月25日的检测报告中,已按照相关规定对铍、钒两项指标进行了检测。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有关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本机金博宝188app2025410日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2025年4月10日出具了《放弃权利申请书》,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鉴于你(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7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2025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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