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任环罚决〔2025〕5号

任丘市司法局 2025/03/31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任环罚决20255

任丘市幸利达玻璃纤维制品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任丘市北辛庄镇北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邵兴利

根据现场检查,本机金博宝188app202538对你企业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减排清单减排措施进行生产。本机关认为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有关事实有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明。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未申请听证和申辩,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3的规定,因你企业1、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完全落实限制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的(1%-10%)取分值5%因该企业配合检查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排放的污染物非有毒有害气体,违法行为情节一般);2.违法主体类型,简化管理(1%-5%)取分值3%(企业规模较小);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6%-10%)取值8%(企业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取分值0%4、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分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分值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陆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任丘市财政局总预算,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企业任丘市支行,账号:10059727252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2059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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