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11/15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沧任环刑移〔2024〕辛3号
案由 |
涉嫌污染环境案 |
||||
当事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 |
||
地址 |
任丘市辛中驿镇南辛中驿村106国道西侧嘉兴名烟名酒店20米处 |
邮政编码 |
06255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调查人员 |
边松林李玉起 |
承办部门 |
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4年11月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一辆大型罐车车牌照冀AQN742(头)、冀A10P6(挂)停靠在位于任丘市辛中驿镇南辛中驿村106国道西侧嘉兴名烟名酒店20米处,东侧是106国道,南侧是辅道,西侧是嘉兴名烟名酒门市,北侧是辅道。正通过罐车底部排放口连接塑料管向城镇下水道内倾倒带有刺鼻气味的污水,当事人被发现后逃离现场。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罐车底部排放口及下水道内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 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罐车底部排放口污水取样检测,2024年11月12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202411021。检测报告显示总镉0.41mg/L,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一C级标准,项目限值0.05mg/L,超出项目限值7.2倍。 |
||||
移送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金博宝188app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 |
||||
移送建议 |
建议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
||||
经办人(执法证号): 年月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