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07/13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确保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本机关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的;
3、投诉人认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对于举报人以非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三、举报投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填写登记表,对投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四、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的予以立案调查。情况不属实或者举报不明确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不予立案。
五、行政执法投诉由局执法大队负责受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查,局领导班子经集体讨论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六、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七、行政执法投诉的办理应坚持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一般投诉在十日内办理结束,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经局领导批准,并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
八、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结束后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将材料立卷归档。
九、受理投诉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与举报人有关的情况。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