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07/17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金博宝188app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 ) 〉的通知》(冀环规范〔2022〕7号)要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
单进行动态调整,遵照执行《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建设单位 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登记 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的规定处罚: (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县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 |
2 |
对未按规定 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擅自 开工建设的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无污染物产生 5.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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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 规定处罚: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 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 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 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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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3 |
对未经验收的 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 等行为的处罚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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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6.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 |
4 |
对建设项目投 产时未经验收 ,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的 处罚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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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被检查后主动停止生产 6.积极推进整改 |
5 |
对应当填报排 污登记表没有 填报行为的处 罚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 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5.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 |
6 |
对应当重新申 请取得排污许 可证,未重新 申请取得排污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后更符合环境保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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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排放污 染物行为的处 罚 |
(四)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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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政策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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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时 间要求提交执 行报告、未及 时开展自行监 测行为的处罚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整治: ( 五)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
8 |
对未按照规定 和监测规范设 置监测点位和 采样监测平台 , 或者排放口 设置、排放口 标识设置不规 范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五)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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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安 装、使用自动 监测设备或未 与生态环境部 门联网行为的 处罚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四)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三)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 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 5.污染物达标排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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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 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6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 一)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7.《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 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 一)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 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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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收 集焊烟的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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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整治: (五)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 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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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首次发现 5.焊机不超过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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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固体 废物管理台账 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八)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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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置或未 规范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 行为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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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规范贮存 危险废物行为 的处罚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 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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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 于等于2个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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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 立、保存环境 管理台账或者 台账记录内容 不完整行为的 处罚 |
1.《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按要求有记录的 5. 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的 |
15 |
对未按规定开 展突发环境事 件风险评估、 环境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等工 作的行政处罚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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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排污单 位等不公开或 者不如实公开 环境信息的行 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由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 告。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不含公开内容 弄虚作假行为)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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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 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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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未按规 定采取抑尘措 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一)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 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首违免罚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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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 污染物的行政 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首违免罚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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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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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 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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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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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挥发性 有机物治理相 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 一)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 排放措施的;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 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 一)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 气排放措施的; |
首违免罚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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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保证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 行为处罚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 |
首违免罚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达标排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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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三)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 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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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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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 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 6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二)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
7.《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 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 一)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 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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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常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 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首违免罚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 减少污染物排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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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4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 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 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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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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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处以拘留: (二)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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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范记 录危险废物管 理纸质台账行 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
首违免罚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已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5.当日改正的 |
23 |
对未按规定贮 存工业固体废 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十)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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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 污染物的行政 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首违免罚 |
1.6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 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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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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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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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 污染物的行政 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
首违免罚 |
1.1年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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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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