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07/13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博宝188app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环境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科室,及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以电子库形式公示环境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三)执法程序。公示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 环境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相对人、项目名称、规模、时限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相对人,检查结果等。
第八条 环境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环境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官网;
(二)传统媒体。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
(三)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经主管局长审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结果确定后,经主管局长审定,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必须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