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任丘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任丘市审计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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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即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减少收入、增加负债手段,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为调整利润、虚列资产负债、隐瞒企业收入,或隐瞒经营活动导致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下。 |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 |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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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
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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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个人转移利润或者国有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如实反映收益情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股份制企业对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违规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低价卖给个人或者转让给非国有单位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
企业通过上述手段或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损失或流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处以损失或流失金额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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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上述手段或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损失或流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
处以损失或流失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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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投资因投资论证不足、投资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对外投资全部或部分未收回。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直接责任人存在营私舞弊行为而导致投资损失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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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隐瞒、转移应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和罚款等非税收入;以各种手段骗取国家退付非税款。 |
隐瞒、转移非税收入或骗取退付非税款在50万元以下。 |
处以隐瞒、转移非税收入或骗取退付非税款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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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转移非税收入或骗取退付非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 |
处以隐瞒、转移非税收入或骗取退付非税款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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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转移非税收入或骗取退付非税款在100万元以上。 |
处以隐瞒、转移非税收入或骗取退付非税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指使隐瞒、转移非税收入或骗取退付非税款的责任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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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即有代收财政收入权限的企业和个人在代收财政收入的过程中,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收取、代扣代缴的财政收入不按规定上缴;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从代收的财政收入中多提、乱提手续费;长期拖欠代收的财政收入等行为。 |
金额在50万元以下。 |
处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100万以下。 |
处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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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
处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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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审计发现后及时上缴。 |
给予警告,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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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 |
累计坐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处以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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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坐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处以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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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坐支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处以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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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代收的财政收入中扣除代理费、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 |
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处以扣除代理费、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金额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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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处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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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处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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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下放代收财政收入的职能,致使下属企业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处以被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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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免、不收代收的财政收入,从中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违法减免、不收代收的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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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暗中截留。 |
暗中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下。 |
处以未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的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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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 |
处以未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的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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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
处以未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的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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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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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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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 |
对企业处以不缴、少缴或截留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和个人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骗取主管机关的批准,冒领财政资金和贷款;企业和个人故意夸大贷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等行为。 |
骗取金额在50万以下。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骗取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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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
处以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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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资料申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者专项补贴资金。 |
骗取金额在50万以下。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专项补贴资金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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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专项补贴资金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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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
处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专项补贴资金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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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与国家机关合谋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行为。 |
对企业和个人处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金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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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用于生产性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消费性项目。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改变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用途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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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拨款用于企业其他经营性支出。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改变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用途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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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或者国债转贷资金。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或国债转贷资金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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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用于公共性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为企业和个人牟取私利。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改变财政资金或贷款资金用途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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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发展的产业。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使用财政资金或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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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获利性投资;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有偿交易等行为。 |
对无偿使用财政资金或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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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和个人的支出转移到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中列支。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挤占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贷款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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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约定,从其未来的收益中提成等行为。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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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滞留、占压、截留等手段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转存转贷,获取不当利益;直接向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收取不当利益;通过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不公平分配,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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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 |
对企业和个人处以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贷款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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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 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不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
一般的。 |
对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印制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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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印制收费票据、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一般的。 |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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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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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单位向关联单位出借财政收入票据等转借行为。 |
一般的。 |
对转借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出借票据的关联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转借票据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对转借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出借票据的关联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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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普通收款收据代替财政收入票据等串用行为。 |
一般的。 |
对串用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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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用票据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对串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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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开具财政收入票据等代开行为 |
一般的。 |
对单位和所属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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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票据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和其所属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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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非法印制行政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行为。 |
一般的。 |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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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涂改、擦抹、拼接等方式变造票据的行为。 |
一般的。 |
对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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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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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
一般的。 |
对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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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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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私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
一般的。 |
对私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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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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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伪造执收执罚部门使用的收费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 |
一般的。 |
对伪造单位或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对伪造单位或个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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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
一般的。 |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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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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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包括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行为;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收费票据的行为,虚开收费票据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拆本使用票据、拒不开具票据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财政收入票据使用;使用非法制作、伪造、变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票据的;为他人开具、或为自己开具、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介绍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等行为。 |
一般的。 |
对违规使用、管理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且多次违规的。 |
对违规使用、管理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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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银行、非金融机构存单等形式或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过三个月以上不还等行为。 |
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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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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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国内外投 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 |
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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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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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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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篡改会计账目,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等行为。 |
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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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投资额低于概算总投资10%。 |
处以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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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 |
处以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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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工程。 |
处以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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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5000万元以上的计划外工程。 |
处以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投资额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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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未经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
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 |
处以增概投资1%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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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 |
处以增概投资1%以上2%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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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 |
处以增概投资2%以上3%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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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的5000万元以上的增概投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 |
处以增概投资3%以上4%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增概投资4%以上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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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 |
处以该部分设计费20%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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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 |
处以该部分设计费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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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单位擅自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增概投资低于概算总投资10%。 |
处以该部分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增概投资高于概算总投资10%的,处以该部分设计费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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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10万元以下,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按违纪金额处以5%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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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按违纪金额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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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100万元以上,对工程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按违纪金额处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按违纪金额处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