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6/12
任丘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任丘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机关及其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监督检查活动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向本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二、凡本局执法人员在审计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本局投诉:
(一)不依法告知权利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监督的;
(三)审计执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审计对象的资料;
(五)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三、投诉受理程序
(一)投诉受理条件
1、投诉可采取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
2、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3、投诉内容客观、真实;
4、投诉人应如实告知本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住址。
(二)投诉处理程序
1、受理投诉部门做好受理记录;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投诉情况作初步核实;
3、对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的报本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4、受理投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十五日内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5、对投诉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6、属于投诉人自身过错或故意损害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四、投诉受理部门任丘市审计局办公室
地址:任丘市审计局办公楼二楼办公室,邮编:062550;
受理电话:2222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