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07/13
任丘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科室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六条 各科室按本制度向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科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七条 法制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第八条 法制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制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科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科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