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07/13
任丘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在办公场所、有关媒体等方式,依法将法律赋予的审计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权期间应当履行及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以及被审计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人员;
(二)执法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程序、方式等;
(五)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八)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为主,行政执法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等其它公示方式为辅,公示相关内容以文字形式发布。
第六条 公示的更新。行政执法公示确保及时更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