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文化执法风险,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文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行政执法,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文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文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文化执法机关及文化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文化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执法机关应加强文化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文化机关应当为相关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
第七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文化执法机关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文化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文化执法机关应用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文化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八条 所有文化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九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文化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账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实施文化执法强制执行措施。
(三)送达文化执法文书。
(四)与执法相对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文化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执法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制服、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并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文化部另有规定的外,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执法相对人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法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执法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县(市、区)以上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其中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采取以下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任丘市文广旅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