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金博宝188app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4〕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博宝188app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冀安监管〔2016〕11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以任丘市应急管理为执法主体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瞒报谎报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任丘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任丘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0317-222299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受理人员要逐一记录举报内容,认真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及时办理核查。受理人员认为举报内容不清、要素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举报人进一步补充相关情况,然后再安排核查,举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任丘市应急管理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科室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5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由任丘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向举报人通知领奖。

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不符合财政审核程序的,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任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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