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20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应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纳入非公开事项清单管理目录:
(一)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影响国防、外交、领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隐蔽战线安全的信息。
(二)影响经济安全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影响贸易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重大经济金融政策有效实施、金融市场稳定的信息。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信息。
(四)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政治制度稳定、国家政治权力稳定、国家政治生活稳定、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稳定、社会秩序稳定的信息。
(五)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的信息。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行政机关明确密级或其他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七)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八)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或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九)过程性信息。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信息。
(十)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
(十一)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公开。
(十二)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十三)档案信息。
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十四)工作秘密。
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