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3
说明:
1、法制审核范围: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的;(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10万及以上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许可:(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2)局机关执法机构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4)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5)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3)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4)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2、审核内容、意见或建议:审核内容:(1)是否具有管辖权;(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程序是否合法;(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5)决定是否合法、适当;(6)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7)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2)对自由裁量权案件,严格依照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提出处理意见;(3)对超出任丘市安监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