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1/12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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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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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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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行政许可 |
001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审批科、监管一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条 |
企业 |
1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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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02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审批科、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1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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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03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审批科、监管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
企业 |
2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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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0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审批科、监管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
企业 |
2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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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0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审批科、监管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
企业 |
1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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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06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审批科、监管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条 |
企业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沧州下放事项 |
行政处罚 |
1001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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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0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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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0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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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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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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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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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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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08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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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0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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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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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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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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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3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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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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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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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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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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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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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19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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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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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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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2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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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3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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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4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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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5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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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6 |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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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7 |
对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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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8 |
对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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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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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0 |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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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1 |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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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2 |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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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3 |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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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4 |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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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5 |
对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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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6 |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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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7 |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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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8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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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39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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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0 |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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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1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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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2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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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3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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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4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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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5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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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6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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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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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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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4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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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0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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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1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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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2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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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3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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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4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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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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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6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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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7 |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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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8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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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59 |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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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0 |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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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1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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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2 |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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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3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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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4 |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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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5 |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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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6 |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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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7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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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8 |
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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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69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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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0 |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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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1 |
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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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2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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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3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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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4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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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5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三)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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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6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四)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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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7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五)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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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8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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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79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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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0 |
对未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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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1 |
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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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2 |
对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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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3 |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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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4 |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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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5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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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6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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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7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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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8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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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89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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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90 |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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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91 |
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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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92 |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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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93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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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94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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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095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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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96 |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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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97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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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098 |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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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99 |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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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00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01 |
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企业 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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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02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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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03 |
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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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04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05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一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06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一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07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力理延期手续,续进行生产的入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一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08 |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09 |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0 |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1 |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用品防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3 |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4 |
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5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6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7 |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8 |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20 |
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21 |
对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2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2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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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2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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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25 |
对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条 |
企业 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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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26 |
对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27 |
对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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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28 |
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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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29 |
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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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30 |
对检测检验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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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31 |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32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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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33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3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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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35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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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36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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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37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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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38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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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39 |
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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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140 |
对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41 |
对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42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
|
|
行政处罚 |
1143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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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44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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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45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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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46 |
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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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47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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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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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49 |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 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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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0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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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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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2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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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3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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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4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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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5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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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6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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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7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二科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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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8 |
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急救援中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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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59 |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急救援中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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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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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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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2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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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3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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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4 |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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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5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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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6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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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7 |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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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8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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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69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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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0 |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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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1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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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2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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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3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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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4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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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5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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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6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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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7 |
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动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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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8 |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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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79 |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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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80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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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81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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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82 |
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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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83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作业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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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84 |
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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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85 |
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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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86 |
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的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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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87 |
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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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88 |
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的处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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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200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企业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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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4001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站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4002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科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第二十一条;《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三条 |
自然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4003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科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4月)第十九条 |
自然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7001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80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监管一科、监管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
|
其他类 |
9001 |
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10工作日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9002 |
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科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 |
企业 法人 |
10工作日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9003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任丘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援中心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
企业 法人 |
1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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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9004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援中心 |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5号)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号:第七条;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
企业 法人 |
1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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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9005 |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
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站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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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9006 |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 |
市应急管理局 |
地震站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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