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5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及流程图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1.各专业科每年年初按照《任丘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拟检查单位名单、检查时间和检查形式,报法规科备案,避免重复执法。
2.各专业科依法开展统计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接受检查应当准备的资料、配合检查的人员等事项,要求被检查单位做好接受检查的各项准备。并加盖公章。《检查通知书》要即时并亮证送达,送达时不少于2人,行政相对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3.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在检查过程中,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检查行政相对人的统计资料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制作检查笔录时,统计行政执法人不少于2人,对行政相对人询问情况时,应当单个询问。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交由行政相对人核对无误,签字或盖章。制作检查情况登记表时,应当客观、真实记录,交行政相对人核对无误,签字并加盖公章。取自行政相对人的其它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应当加盖公章。
4.检查结束后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做出统计执法检查结论并告知被检查单位。
5.统计违法行为轻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书》。
6.检查后认为被检查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处理的,依照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办理。
7、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获悉行政相对人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漏。
决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一)调查取证
各专业科认为被检查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处理的,法规科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二)立案审核
在调查取证结束之后,应当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相关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基本情况摘要等,并将调查结果、立案报告和相关调查材料交由法规科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或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统计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后,统计行政执法机关3日内应告知行政相对人
(三)处理
1.告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调查核实后,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由法规科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列明行政相对人名称、涉嫌违法事实、检查情况摘要、拟处罚的种类及幅度、法律依据(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加盖公章。《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应在3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送达人员不少于2人,并由行政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在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
2.处罚:①处罚对象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既不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告知3日后按一般程序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人不少于2人,行政相对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②对统计违法责任人提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被处罚对象的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送达《统计违法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带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③对给予通报批评的单位或个人,以统计局文件发出,发送范围视教育告诫的对象而定。
3.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由被处罚对象提出减免申请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整改报告;②各专业科提出变更意见或建议后报法规科;③法规科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或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
批准变更的,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批准变更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四)执行
1.直接执行。处以经济罚款的案件由被处罚对象向指定的专业银行直接缴纳罚款;建议行政处分的案件需收到被建议单位的回执。
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实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准的《河北省罚没款收据》。被处罚对象接到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廊坊市统计局财务科或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直接缴纳罚款。
局财务科收到被处罚对象缴纳的罚款后应在2日内将罚款存入指定账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挤占、挪用。
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执行的(既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统计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申请缓期执行或分期执行的,统计局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由法规科按照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
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执行后,写出《结案报告》,报统计局负责人批准结案。实行谁办案谁立卷,文档案卷统一由法规科归档保存管理的原则。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