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司法局 2024/03/1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的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1月颁布)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
3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七十一条 | ||
4 |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5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四十九条 | ||
6 |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将深层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取水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或者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处罚;凿井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省人大,2018年9月颁布)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省人大,2018年9月颁布)第五十七条 | ||
7 | 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每平方米0.5元至1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20号令,1993年8月颁布,2011年1月《国务院金博宝188app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 | ||
8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 | ||
9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 |
10 |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 ||
11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 | ||
12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 ||
13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条 | |
14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 ||
15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处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处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1997年颁布,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2014年2月)第五十三条《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第669号令,2016年4月颁布)第四十四条 | ||
16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1997年颁布,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
17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未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施工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1997年颁布,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 ||
18 | 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并处3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金博宝188app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部分修改;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部分修改)第四十八条 | ||
19 | 侵占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人大,1990年11月颁布,199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金博宝188app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金博宝188app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部分修改;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部分修改)第四十三条 | ||
21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1997年颁布,2016年7月2日修订修订)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1997年颁布,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 ||
22 | 未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利用水能源资源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第二十条 | ||
23 | 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转让的处罚;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提交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接受监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第二十二条 | ||
24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
25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金博宝188app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
26 | 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或者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2014年2月)第五十条第二款 | ||
27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未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方式作业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金博宝188app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2008〕第3号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
28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2002年9月省政府令第16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 ||
29 |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不符合防洪标准的;在分洪、蓄洪进出口附近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毁损或者拆除防洪安全设施和原有高地、废堤、城墙的处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1997年3月31日公布施行)第三十条《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 1998年9月22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 | ||
30 | 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处罚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2008〕第3号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