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水务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及管理制度

任丘市司法局 2023/11/02

任丘市水务局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范法制审核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与案情程度相适应,保证案件的处罚合理合法,保证《任丘市水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确实执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是指对案件法制审核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和在岗考核、执法资格认证或取消、执法证件暂扣或注销等监督管理活动。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法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执法证上岗。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案件办理的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的执法人员。(下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任丘市水务局的案件审核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法制科负责对法制审核人员的选择和培训,并组织学习河间市水务局所有执法科室的案件审核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并积极参加任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各种法制学习培训。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法制审核人员需取得执法资格证才可上岗工作。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作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依据。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包括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知识。

第九条 任丘市水务局定期组织未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先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任丘市法制办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 在岗的法制审核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执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报任丘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需定期年检,服从任丘市法制办的管理。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的执法证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需公示在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的事前公示栏目内。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如有遗失,由其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 每年对水务局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轮流培训。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的综合运用,调查取证的技巧,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解释,行政执法中的疑难问题等,培训后进行统一考试。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建议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由法制科科长负责命题。
    第十五条 法制科不定期对各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活动,评议结果记入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 法制科不定期举办新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等专题讲座。讲座内容做为每年举办的轮流培训的内容。推进“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各种新媒体方式进行电子课堂学习,通过分析重大时事案例学学习增加执法人员素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中应备有学习笔记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第十八条 将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学习考核情况记入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是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档案的重要内容。考绩档案作为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的办理审核等任意环节,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做出创新或改进执法程序的由法制科报送市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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